「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主要針對律師執業資格審查、懲戒程序及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以確保律師執業品質和維護司法公正。修正內容包括擴大停止審查律師證書申請的犯罪類型、調整律師懲戒程序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將有助於提高律師執業門檻,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強化律師懲戒機制,維護司法公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律師執業資格審查、懲戒程序及相關規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三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停止審查律師證書申請的犯罪類型,有助於提高律師執業品質;調整律師懲戒程序,有助於強化懲戒機制。疑慮:草案可能過度限制律師執業自由;懲戒程序可能耗時耗力,影響律師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律師執業和司法公正的影響,以及相關規定是否合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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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王義川、吳思瑤等17人,查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三十年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按律師執業攸關委任人、當事人權益保障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現行第七條規定,律師證書申請人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律師有第七條所定情形,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然現行第七條所定特定罪名以外之情形,如涉嫌犯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強制性交罪、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罪等,亦有損於律師之使命;另為回應律師懲戒實務疑義及迫切需求,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法務部停止審查律師證書申請之申請人涉嫌犯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修正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審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決定之期間、次數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四、修正撤回請求律師懲戒覆審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時點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五、增訂律師懲戒再審議移轉管轄及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六、修正律師懲戒再審議程序之適用或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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