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重點在於加強律師的公益性與法治責任,包含限制涉特定犯罪者取得律師證書、調整律師停止職務期間、以及規範覆審和懲戒程序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法治責任、確保律師品質,解決部分律師違法或不適任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律師、法律相關從業人員以及司法系統。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三條,詳見草案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律師的公益性與法治責任、提升司法公信力;疑慮:可能限制律師執業自由、增加律師懲戒程序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平衡公益性與律師權益,審慎評估實施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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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為彰顯律師之公益性與維護法治之責任並提升覆審、聲請再議、懲戒之再審議等各項程序之嚴謹性,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涉特定犯罪者請領律師證書時得終止審查,增列其要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律師停止職務期間修正為為兩年但不限次數,以利定期審視。(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三、酌修關於覆審撤回生效之規定,區分為覆審期間內撤回與覆審期滿後撤回兩種情況。(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四、明定「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受理再審議聲請時,發現聲請案非屬該委員會管轄時之移送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五、修正律師懲戒再審議程序之適用或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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