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延長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以保障受害兒少的權益。現行追訴權時效可能在受害兒少成年後即到期,導致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修正案擬使被害人成年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受害兒少在成年後仍能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解決司法正義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害兒少、司法機關及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保障受害兒少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機關負擔、出現誤報或濫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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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9-30
交付審查2025-09-30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具有隱密性及特殊性,受害兒少囿於身心與智識尚未發展完全,可能難以意識到自己遭受侵害,或因心理創傷、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難以向外求援致無法及時提起訴訟,待其成長後欲向加害人追究刑事責任之時,其追訴權時效恐已消滅而無從實現司法正義。為保障受害兒少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犯性侵害及性剝削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根據警政署統計,114年第2季警察機關受(處)理刑案兒童及少年被害案類,其中兒童以「性交猥褻」占14.57%,少年以「性交猥褻」占10.66%。總體兒少被害人數呈上升趨勢。
三、根據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許多受害者往往要等到多年以後,甚至步入成年,才揭露自己曾遭受兒童性虐待。該調查訪談之倖存者平均花費23.9年才向他人透露。有些倖存者表示他們難以揭露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那些行為是虐待。年幼遭受性虐待的兒童,可能缺乏足夠的語言溝通能力,無法表達自己所經歷的性侵害。許多倖存者在年幼時接觸到的性行為,超出了他們的理解能力或知識範圍,導致他們無法意識到這些行為是錯誤的,或是不知道應該向他人求助、報案。(RCIRCSA 2017b)
四、為加強保障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遏止兒少性影像及性剝削,特別列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
五、為保障受害兒少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犯性侵害及性剝削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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