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醫師執業登記的場所需與實際執行職務的地點一致,避免醫師受僱於事業單位卻登記於醫療機構的現象。此修正旨在符合現行法規與實務需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醫師執業登記更為明確與實際,避免不符實務的登記現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師執業登記的場所與實際執行職務的地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醫師法第八條之二,增訂「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醫師執業登記更為明確與實際,符合現行法規與實務需要;疑慮:可能增加醫師執業登記的行政負擔,或影響醫師的執業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後對醫師執業登記的影響,以及相關法規的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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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1人,為使醫師執業登記之場所與實際執行職務之地點一致,避免現行出現實際上受僱於事業單位,卻仍須登記於醫療機構之現象,且現行法規中已有許多法規明定學校、社福機構、企業、觀護所等場所應或得置醫師之規定,故為符合現行法規與實務需要,爰參照《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爰擬具「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於醫師執業場所中增訂「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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