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範國外學歷畢業生回國參加醫師考試前的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名額,以維護醫療品質及醫事人力供需平衡。現行名額由行政措施訂定,欠缺法律明文規範,易受政策調整影響。草案擬增訂條文以建立明確法制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內醫學教育制度及醫療人力規劃的穩定發展,解決國外學歷畢業生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名額變動對醫療品質的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外學歷畢業生回國參加醫師考試前的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以及國內醫學教育制度及醫療人力規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醫師法第四條之一,增訂第四項,明定國外學歷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上限,不得超過國內醫學系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明確法制規範,維護醫療品質及醫事人力供需平衡;疑慮:限制國外學歷畢業生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名額可能影響國內醫師培育制度的多樣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國內外醫師培育制度的差異,以及相關規定對國內醫療人力供需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醫師培育制度採總量管制,以維護醫療品質及醫事人力供需平衡。惟現行國外學歷畢業生回國參加醫師考試前之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名額,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措施訂定,欠缺法律明文規範,易因政策調整影響國內醫學教育制度及醫療人力規劃,爰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8年8月31日「研商國外醫學系回國實習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即已決議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容額總容量為國內招生容額之十分之一。
二、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我國牙醫人力供需現況,應兼顧醫療品質維護、醫事人力合理配置及國內牙醫教育制度之穩定發展。
三、考量國外學歷畢業生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名額涉及國內醫學教育制度、醫事人力供需及醫療品質維護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為避免訓練容額因行政裁量而大幅變動,爰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四項,明定國外學歷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上限,不得超過國內醫學系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以建立明確法制規範。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醫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