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延長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若被害人在犯罪時未成年,則其成年前的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以保障被害人權益。該修正案旨在解決被害人因未成年時遭性侵害而無法及時尋求司法救助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遭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使他們在成年後仍能尋求司法救濟,解決他們可能面臨的司法正義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遭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加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詳述了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的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有助於保障被害人權益,使其在成年後仍能尋求司法救濟;疑慮:延長時效期間可能對加害人造成不公平影響,且可能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的正反意見,以及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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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8-22,2025-08-2
交付審查2025-08-22,2025-08-2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尚未成年,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於因遭性侵害犯罪後往往因心理創傷或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修正本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使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保障被害人之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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