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對死刑判決設下的嚴格限制。重點是把無期徒刑分成三級(含不得假釋的一級無期徒刑),並把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合併上限由三十年提高到四十年。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主張,可讓法官在死刑難以宣判的情況下,仍能對罪大惡極案件做出更細緻的量刑,並回應「犯越多反而越划算」的批評,強化刑罰的評價與嚇阻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重大犯罪被告與受刑人、司法與矯正體系、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及關注刑事政策的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相關條文:將無期徒刑分為一級(不得假釋)、二級(執行逾四十年得申請假釋)、三級(執行逾二十五年得申請假釋),並調整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將數罪併罰有期徒刑合併上限由三十年提高至四十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在實質難判死刑後,分級無期徒刑與提高合併刑期可填補刑度落差、彰顯惡性並嚇阻重大犯罪;疑慮:終身不得假釋與長期監禁的人權、矯正成效與監所負擔等問題,以及是否符合罪刑相當與更生理念。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同時參考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內容,理解本案是在什麼司法背景下提出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