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鑒於近年來體育班、運動俱樂部等體育教學場域,頻傳教練對兒童及少年有不當管教或其他不適任行為,對兒少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顯示現行制度對於體育專業人員之資格管理與兒少保護知能尚有不足。為強化保護機制,參酌澳洲「兒少工作證(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制度,擬導入「兒少工作認證」制度及相關知能訓練課程,明定體育專業人員在任職於主管機關認定之兒童及少年運動機構前,應具備充分之兒少保護知能與資格,得執行相關職務。此外,現行「教練證照查詢系統」僅能查詢教練證照資格,卻無法揭露是否曾涉及不當行為或受性平處分之紀錄,導致資訊揭露與社會監督不足,影響家長及運動機構對人員適任與否之判斷。為此,爰增訂建置「不適任運動人員查詢系統」之授權法源,建構預警機制,以防不適任者再次接觸兒少,杜絕憾事重演,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