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46230000

「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7-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分別強化學生及運動員個資保護、增訂體育人員聘任限制以防範性侵性騷擾,並將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防止灌票與派系壟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員隱私與人身安全保障可提升,體育團體選舉的公信力與治理正當性也有望改善。
主要影響對象
學生與運動員、體育專業人員、特定體育團體及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一條增訂個資蒐集處理須依個資法辦理;第十六條之一增訂聘任限制、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等防範不適任者;第三十八條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與每人投票數限制等選舉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體育界個資外洩、性侵與選舉黑箱問題嚴重,修法可補制度缺失;疑慮:聘任限制如何兼顧更生與比例原則、選舉規範法制化是否過度介入團體自治,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索引81同屬體育法保護兒少議題,建議併同比較不同委員的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7-18,2025-07-2
交付審查2025-07-18,2025-07-2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蘇清泉、翁曉玲、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我國體育制度在實務運作上,仍存在若干制度性缺失,亟需修法補強。包括現行對學生及運動員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足,可能導致隱私外洩與資料濫用風險上升。部分體育專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對運動員施以性侵、性騷擾,現行聘任與監管機制無法有效防範不適任者介入,缺乏人身安全防線。此外,特定體育團體選舉機制流於形式,黑箱操作、人頭灌票與派系壟斷情形時有耳聞,程序公信力與治理正當性普遍受質疑,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十一條(個資保護):為能有效防止資料濫用,確保學生及運動員的隱私權及資料安全,爰增訂在資料蒐集及處理過程中,必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二、第十六條之一(防範性侵與不適任人員)因應體育界性侵事件頻傳,增訂聘任限制條款,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等標準,建立嚴格審查機制,防堵不適任者接觸運動員。
三、第三十八條(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改革)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與每人可投票數限制等選舉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防杜灌票與派系壟斷。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民體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看解析 ›「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看解析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