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分別強化學生及運動員個資保護、增訂體育人員聘任限制以防範性侵性騷擾,並將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防止灌票與派系壟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員隱私與人身安全保障可提升,體育團體選舉的公信力與治理正當性也有望改善。
主要影響對象
學生與運動員、體育專業人員、特定體育團體及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一條增訂個資蒐集處理須依個資法辦理;第十六條之一增訂聘任限制、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等防範不適任者;第三十八條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與每人投票數限制等選舉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體育界個資外洩、性侵與選舉黑箱問題嚴重,修法可補制度缺失;疑慮:聘任限制如何兼顧更生與比例原則、選舉規範法制化是否過度介入團體自治,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索引81同屬體育法保護兒少議題,建議併同比較不同委員的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