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育敏、蘇清泉、呂玉玲、林沛祥、游顥等24位委員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指出健保法第79、80條等對健保資料的儲存、傳輸、對外提供之主體、目的、要件與監督機制規範不足,且現行法欠缺當事人「退出權」,故另立專法補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文確立健保資料運用的監督防護機制,並賦予當事人對個資的事後控制(退出)權,強化資訊隱私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健保被保險人、健保署,以及使用健保資料的研究與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本案為制定新專法,並針對現行健保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範不足之處補強;明文納入監督防護機制與當事人退出權。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補上欠缺的監督機制與退出權,使健保資料運用符合憲法隱私權意旨;疑慮:賦予退出權可能造成資料缺漏,影響流行病學等研究代表性,須權衡個人控制與公共利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特別強調「退出權」,比對各健保資料專法版本時可聚焦此設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7-08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蘇清泉、呂玉玲、林沛祥、游顥等24人,有鑑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主文明示,衛福部健保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運用,欠缺保護及獨立監督機制,且其中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方式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另,憲法第二十二條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當事人對於個人資料應有事後控制權,即「退出權」,惟該項規定並未見於健保資料運用之相關法規。為保障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運用符合憲法隱私權意旨,並明文定於法律規範中,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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