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解決公務人員因留職停薪而影響升等資格問題,並加強對職場霸凌、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的懲處規定。草案希望在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同時,落實零容忍政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公務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保障升等資格,並解決職場重大不法行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人員、特別是需要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以及遭受職場霸凌、性侵害、性騷擾的受害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落實零容忍政策;疑慮:新規定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對公務人員升等資格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新規定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之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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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08-28
委員會發文2025-09-01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郭昱晴、賴瑞隆等17人,有鑑於我國公務人員依法留職停薪(如育嬰留職停薪)而無法取得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將致其升等資格受到損害。另,政府應落實公務人員職場霸凌、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完善相關懲處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防制職場重大不法行為,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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