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針對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任職年資併計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且規範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考績,但有進修等情形除外。目的是規範考績流程,避免爭議,落實公務人員考績覈實考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公務人員了解考績規定,避免因個人或外在因素影響考績結果,解決爭議;同時幫助機關落實公務人員考績覈實考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任職年資併計達六個月者,以及全無工作事實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針對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任職年資併計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新增但書規定經機關選送進修者除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規範考績流程,避免爭議,落實公務人員考績覈實考評;疑慮:可能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特別是全無工作事實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修正草案符合公務人員實際情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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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08-28
委員會發文2025-09-01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鑒於公務人員考績法自施行以來,受考人常因個人因素、外在因素或有無工作事實等,影響該年度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引起許多爭議。為期規範明確並避免爾後爭議,及落實公務人員考績覈實考評之旨。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任職年資併計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任職期間符合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之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考績,但經機關選送進修者,增訂但書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酌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函略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當年度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如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有其他情形者,從其規定;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應配合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函之內容酌作修正,以明文定之,且符合公務人員實際情形,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務人員考績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