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旨在加強防治公務人員的職場霸凌、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並進行合理考核獎懲。草案新增了職場霸凌、嚴重酒駕毒駕等樣態的懲處條件,並訂定懲處權之行使時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公部門紀律,保障公務人員的工作環境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人員,對其職場行為進行更嚴格的考核和懲處。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新增職場霸凌、嚴重酒駕毒駕等樣態的懲處條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防治職場霸凌、性侵害等行為,維護公部門紀律;疑慮:懲處條件和時效可能過嚴或過寬,影響公務人員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界對懲處條件和時效的意見,確保修法公平合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08-28
委員會發文2025-09-0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沈伯洋等20人,為維護公部門紀律,進行合理之考核獎懲,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加強對公務人員職場霸凌、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之防治,爰於本條修正一次記二大過之條件,新增職場霸凌、嚴重酒駕毒駕、性侵害、跟蹤騷擾、性騷擾等樣態,並依懲處之情節輕重分別訂定懲處權之行使時效。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務人員考績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