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旨在將反霸凌條款入法,改善公務員職場環境,避免類似憾事發生。草案擬增訂性騷擾、職場霸凌等情形納入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公務員維護職場權益,建立良好風氣,避免霸凌和壓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第九款及第十款,納入性騷擾、職場霸凌等情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公務員職場權益、改善職場環境;疑慮:條文認定標準可能過寬或過嚴、執行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條文修正後對公務人員權益和職場環境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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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08-28
委員會發文2025-09-01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等18人,鑑於近年多起公務機關疑似因霸凌導致輕生的案件,包括外交部、勞動部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單位,凸顯公務員職場環境亟待改善;應將「反霸凌」條款入法,維護公務員職場友善、建立良好風氣,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務員反霸凌入法不只是友善職場環境,還是正官箴、正風氣,不要讓首長、主管為了升遷、逢迎上意,而霸凌、壓迫下屬來達成自己的目的。亟需將職場霸凌、誣控濫告、洩密、濫用職權等行為入法。
二、為強化公務人員紀律、維護公務員職場環境,針對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情形,增訂第三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將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職場霸凌列入;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考列丁等者,在考績年度內屢有酒駕、拒絕接受酒測,並被吊銷其駕駛執照、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職場霸凌、誣控濫告、洩密、濫用職權、違反行政中立等相關情形,一再勸導無效,經綜合考評後已不適任者,始得免職。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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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務人員考績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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