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主張參考金管會銀行局過往發言意旨,明定中國大陸地區的電子支付機構非屬我國電子支付機構可合作的境外電子支付機構。涉及與中國電商、跨境支付合作的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限制台灣電子支付機構與中國電子支付機構合作,提案者主張可降低民眾個資、交易與對話紀錄被中國法令或政府取得的國安與資安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中國跨境電商與支付的消費者、電子支付業者及相關電商平台。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明定中國大陸地區電子支付機構非屬我國機構可合作之境外電子支付機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於國安與個資保護,防止資料外洩及認知作戰風險;疑慮:限制可能影響跨境交易便利與業者營運,限制範圍與認定標準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跨境限制的修法可關注適用範圍與對既有交易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