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29950000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6-0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主張參考金管會銀行局過往發言意旨,明定中國大陸地區的電子支付機構非屬我國電子支付機構可合作的境外電子支付機構。涉及與中國電商、跨境支付合作的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限制台灣電子支付機構與中國電子支付機構合作,提案者主張可降低民眾個資、交易與對話紀錄被中國法令或政府取得的國安與資安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中國跨境電商與支付的消費者、電子支付業者及相關電商平台。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明定中國大陸地區電子支付機構非屬我國機構可合作之境外電子支付機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於國安與個資保護,防止資料外洩及認知作戰風險;疑慮:限制可能影響跨境交易便利與業者營運,限制範圍與認定標準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跨境限制的修法可關注適用範圍與對既有交易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2年度之對外發言意旨,明示中國大陸地區之電子支付機構非我國電子支付機構可合作之境外電子支付機構,爰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國電商服務條款「反分裂國家」隨時能以「中國法令」制裁或限制臺灣民眾;例如中國淘寶臺灣站服務協定中明定反國家分裂的相關規定,禁止用戶行為包含「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是明確的統戰規定,而臺灣民眾使用時的對話,都有可能隨時被定義為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並且被記錄下來。
二、中國電商亦多在服務協定中說明所有法律適用,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準,意即包含了適用「反分裂國家法」,臺灣使用者在上面的發言一但被記錄判定違反「反分裂國家法」再加上有真實的身份驗證,都有可能成為在中國或其控制的區域被逮捕的證據。
三、中國強制收押他國人民案例屢見不鮮,而強制臺灣民眾實名制的中國電商也可能成為中共收集臺灣民眾「分裂國家」的證據平台,在站上進行對話或透過其他方式進行誘導,都可以作為未來跨國境執法的「莫須有證據」。
四、另依照中國淘寶的隱私權政策,隨時可以依中國法律將臺灣用戶的資料與各種數據提供給中國政府,不需要經過用戶同意,且開放API等數據串接讓第三方公司獲得相關資料,自然包含中共政府所掌控的數據分析公司或是情報公司,完成收集及進行認知作戰。
五、電信業及西藥批發零售業等特定產業已立法禁止將臺灣人的數據傳輸至中國,目的就是因中國個資維護環境不佳,政府滲入民間企業,防止臺灣人民的個資、對話紀錄、用藥紀錄等被洩漏,電商數據除了有個資外更能呈現喜好與使用習慣,更應禁止。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送「指定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業公會」看解析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