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建置二十四小時客訴處理與紛爭解決機制,並設立反詐騙處理專責部門。提案理由是電子支付使用普及,相關消費爭議與詐騙手法增加。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提升電子支付的消費者保護與反詐能力,讓使用者遇到爭議或詐騙時有即時處理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電子支付的消費者及金融監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九條,增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二十四小時客訴及紛爭解決機制並設反詐騙處理專責部門之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消費者保護與防詐;疑慮:人力與合規成本對業者(尤其兼營機構)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主管機關後續對反詐專責部門規模與時效的細則要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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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鑒於隨著電子支付使用人數逐年增加、使用頻繁,已成為國人消費習慣,消費疑義與客戶服務需求量與之俱增;再者,許多不肖人士,透過電子支付之方式,或冒用專營、兼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名義,進行詐騙行為,故有必要課予電子支付機構業者相當之協助義務,爰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截至112年12月底止,計有10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0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含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2年12月底儲值卡(原電子票證)部分,總流通卡數約1億7,628萬張,當月消費金額約66.8億元;電子支付部分,電子支付帳戶總使用者人數約2,713萬人,當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金額約147.6億元,無論交易量與使用量皆甚鉅。
二、鑒於電子支付之快速性與即時性以及交易、轉帳免用現金的特點,卻難杜絕有心人士利用漏洞進行新型態電子詐騙的可能;包括竄改或覆蓋QR Code,誤導民眾連結至詐騙帳戶等手法,即是最常見的犯罪態樣。詐騙集團看準QR Code外觀相似的特點,以竄改、偽造等方式誤導使用者連結至帶有惡意的釣魚網站,若不慎點入,包括帳戶、密碼或年籍資料等個資就可能外流。爰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二十四小時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並課以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建立反詐騙處理專責部門,以有效防堵網路詐欺犯罪,並即時解決客訴及預防紛爭。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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