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第17條與第27條,調整相同性別兩人終止親密性、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即同婚離婚)的相關規定,並把施行前已發生的事實納入適用範圍。提案動機是要落實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使同性二人經營共同生活的權利獲得同等對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同性配偶在終止結合關係的法律程序上更明確,並讓專法施行前已成立關係者也能適用相關規範,減少法律空窗。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同性結合(同婚)的當事人及其家庭,以及承辦相關案件的戶政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同婚專法第17條(終止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之規定)及第27條(適用範圍),並將施行前已發生之事實納入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同等對待同性結合關係、補足專法在終止關係與溯及適用上的不足;疑慮:部分意見關注溯及既往的適用範圍、與民法體系的整合方式是否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婚相關修法常引發價值討論,建議對照憲判字第4號判決原文與專法現行條文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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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為實現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之意旨,業已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同等對待相同性別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並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之關係,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相同性別二人終止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之規定,並納入施行前已發生之事實為適用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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