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配合民法親屬編裁判離婚的同步修正,將同性婚姻配偶終止關係(離婚)的事由一併檢討。重點為保留部分有責主義規定、刪除實務少用要件,並參酌破綻主義酌予放寬終止關係要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同性婚姻配偶終止關係的法律規範與民法異性婚姻的離婚修正一致,避免不同婚姻形式間的規範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同性婚姻配偶及相關家事法庭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保留部分有責主義規定、刪除少用要件並參酌破綻主義酌予放寬終止第二條關係之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離婚修正同步、維持婚姻法制一致、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精神;疑慮:放寬終止關係是否影響關係穩定、弱勢一方權益保障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一會期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連動,建議併同關注以掌握整體變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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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鑒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之意旨指出,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應予以檢討並有修法之必要。然攸關同性婚姻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亦有所謂終止「第二條之關係」(即同性婚姻配偶離婚)之法律相關規定,須一併進行檢討與修正,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主文,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就此,應放寬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同時亦應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
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為民法結婚法制之特殊規定,亦有所謂終止「第二條之關係」(即同性婚姻配偶離婚)之法律相關規定,須與民法親屬編之修正案一併進行檢討,有關裁判終止第二條之關係原因之規定,衡量國人情感及實務上經驗,保留現行第第十七條有責主義之部分規定,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俾臻明確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終止第二條之關係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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