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專法)第十七條,配合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及民法親屬編修正方向,調整裁判離婚相關規定。目的在於使同婚專法與民法離婚規範保持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同性婚姻當事人的裁判離婚規定與民法異性婚姻趨於一致,減少法規範落差,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同性婚姻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說明欄為空,僅由案由載明修正第十七條以配合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及民法親屬編修正方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同婚與一般婚姻離婚規定一致、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及婚姻自由意旨;疑慮:放寬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範圍涉及對無責方權益的保障,各界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條文說明從缺時,可對照同步提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理解修法整體脈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沈發惠等19人,鑒於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立法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時雖未如民法第1052條第2項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惟為求法規範一致、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之其他修正規範,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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