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加重有期徒刑刑度與罰金數額,並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刪除得僅科罰金的規定。提案理由是近年詐騙案件數與財損大幅攀升、再犯率偏高,認為現行嚇阻效果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提高詐欺犯罪的法定刑與罰金門檻,強化嚇阻效果,並使犯罪所得在量刑上更難規避,回應社會對詐騙防治的期待。
主要影響對象
詐欺犯罪被害人、被告(含車手等末端參與者)、檢警司法實務工作者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提高有期徒刑刑度與罰金數額;將「得併科罰金」修為「應併科罰金」;刪除得僅科以罰金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詐騙案件與財損暴增、再犯率高,需加重刑責以強化嚇阻並回應被害人權益;疑慮:重刑化是否真能嚇阻仍有爭論,且詐騙集團多為被利用之車手等末端,源頭與防制配套是否到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詐騙修法可一併留意是否搭配源頭防制(金流、電信、人頭帳戶)配套,單靠加重刑度與整體防治成效的關係值得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