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立法說明主張將核能納入達成2050淨零與能源自主的考量,援引COP28多國呼籲增加核電產能與能源價格波動等理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把核能定位為低碳基載電力的政策工具,作為減碳、降低對進口化石燃料依賴與穩定能源供應的選項之一。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體用電者、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原文未附逐條對照,整體方向為將核能納入減碳政策考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核能為低碳穩定電力、符合國際增核趨勢、提升能源自主;疑慮:核安與核廢料風險、與非核家園政策方向衝突、淨零路徑的能源配比選擇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能源配比爭議大,建議對照各方對核安、核廢料與淨零路徑的完整論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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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0人,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問題日益嚴峻,積極減少碳排放與實現碳中和已成為國際共識。又臺灣能源供應高度仰賴進口,受能源價格劇烈波動影響甚鉅,同時為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政策目標,核能對達成碳中和及提升能源自主性皆具重大意義,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3年第2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28)超過20個國家代表呼籲,2050年前將全球核電產能提升至2020年水準之3倍,以達成淨零碳排放目標,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韓國、瑞典等各國皆簽署,顯見核能被視為有效減少對化石燃料依賴、大幅降低碳排放並穩定能源供應之關鍵技術已為國際趨勢。
二、臺灣能源供應高度仰賴進口,尤其在俄烏戰爭後,受能源價格劇烈波動影響甚鉅,臺灣應更為迫切尋求能源多元化,而核能既為低碳能源,亦可作穩定基載電力,為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政策目標,核能對達成碳中和及提升能源自主性皆具重大意義。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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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氣候變遷因應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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