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許宇甄、吳宗憲等18人,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作成憲判字第8號判決,藉由設定「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及「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條件,實務上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之可能;在另一方面,在死刑適用日益嚴格的同時,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之「無期徒刑」卻於我國實務執行流於形式,據統計,自102年至111年間,已有657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准假釋,平均服刑期間僅17.9年,導致無期徒刑制度空洞化,亦難以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爰此,參酌國際「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作法,賦予法院在宣告無期徒刑時,得依個案情節,明確宣告不得假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