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回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後出現的大量保單遭扣押、強制解約情形。主軸是為保單強制執行設界限、引進「介入權」保障受益人,並要求保險業建立內控、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本案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可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保留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險保障,避免保單一律遭強制解約,並透過介入權讓特定親屬延續契約。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以及保險業者與執行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本案why敘明涉及保單強制執行界限、介入權、保險業內控及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惟未提供逐條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保險制度因大量強制解約被掏空,保障債務人及受益人最低生活保障;疑慮:限制強制執行可能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門檻與介入權範圍需審慎拿捏以免被濫用脫產。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案處理保單強制執行議題,建議併同其他保險法版本比較門檻與介入權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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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定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可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有別於過去司法實務上多數見解,導致眾多保單遭扣押及強制解約,嚴重影響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甚至影響其生計,並造成法院業務量暴增,且更衝擊保險制度之存在意義。考量保險制度已為現代社會安全保障不可或缺之一環,為避免保險制度遭受過大衝擊,並平衡債權人、債務人關係,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保單強制執行應有其界限,併採「介入權」之模式,保障受益人權益。另外,為保障保戶權益,要求保險業者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相關規定,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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