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人壽、健康與傷害保險的解約金保障。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將人壽保險免執行門檻訂為「最低生活費1.2倍乘以三個月」並建議採各地最高標準以統一計算;並將健康險、傷害險解約金債權明定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以保單維持生活的人壽、健康、傷害保險保戶,避免解約金被全數執行而失去保障;統一計算標準也可簡化法院作業。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人壽、健康、傷害保險的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債權人、執行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人壽保險解約金未逾最低生活費1.2倍三個月最高標準者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增訂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修正第一百三十條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健康險、傷害險解約金不得執行,並調整健康險準用人壽險規定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人壽保險具填補遺族經濟損失、安定社會功能,應給最低保障,統一標準可加快裁判效率;疑慮:採各地最高標準可能擴大免執行範圍,對債權人受償的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用「最低生活費倍數」而非固定金額劃線,與其他用固定額度的版本邏輯不同,值得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鑒於近年民眾保單屢遭法院強制執行,考量人壽保險具有填補被保險人或其遺族生活經濟損失,具安定社會之功能,應給予一定程度最低保障,避免經濟弱勢民眾生存風險持續擴大,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人壽保險之本質為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命及身體,可填補被保險人或其遺族生活經濟損失,具安定社會之功能,且為單次執行即消滅之標的,允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為確保國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下,得維持一定之人壽保險保障。另各法院判決中對於生活保障之金額計算認定有其裁量空間,戶籍地、居住地、工作地之不同,債務人皆可主張,若受扶養人亦位於不同區域活動,又增加其複雜度,為簡化法院程序,加快裁判效率,應可採統一規定,建議採最高標準。爰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三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二、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百零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範圍並未包含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對健康保險契約或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配合修正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