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人壽、健康與傷害保險的解約金保障。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將人壽保險免執行門檻訂為「最低生活費1.2倍乘以三個月」並建議採各地最高標準以統一計算;並將健康險、傷害險解約金債權明定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以保單維持生活的人壽、健康、傷害保險保戶,避免解約金被全數執行而失去保障;統一計算標準也可簡化法院作業。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人壽、健康、傷害保險的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債權人、執行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人壽保險解約金未逾最低生活費1.2倍三個月最高標準者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增訂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修正第一百三十條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健康險、傷害險解約金不得執行,並調整健康險準用人壽險規定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人壽保險具填補遺族經濟損失、安定社會功能,應給最低保障,統一標準可加快裁判效率;疑慮:採各地最高標準可能擴大免執行範圍,對債權人受償的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用「最低生活費倍數」而非固定金額劃線,與其他用固定額度的版本邏輯不同,值得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