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要求中央政府指定或設立權責機關建立統合性的「安全許可機制」(security clearance),對政務官、公務人員、情報人員執行職務間進行適格性審查。提案理由為現行查核多在任用前、缺乏在職期間跨部會統合,曾發生洩密國安事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跨機關一致的在職安全查核標準,降低機敏資訊外洩風險,並比照美日制度,提案稱有助國際情報與供應鏈合作。
主要影響對象
政務官、公務人員、情報人員,及涉及接觸國家機密的相關企業與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4條,課予中央政府建立統合性安全許可機制,並就具機密存取權者執行職務期間的適格性審查作出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安資訊保護、補足在職期間查核空白、接軌國際提升合作信任;疑慮:擴大安全查核對象與在職審查恐影響受查人隱私與權益,審查標準、救濟與監督機制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在職安全查核的範圍與救濟設計,可留意後續委員會就隱私與正當程序的審查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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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7人,為強化國家機密之管理及安全保護,強化中央跨機關協作之必要,降低內部洩密風險,維護國家安全體系之完整,課予中央政府應建立統合性之「安全許可機制」,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安全查核機制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公務員與情報人員應於任用前進行查核品德及忠誠。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二、惟由於缺乏在職期間各部會統合之安全許可機制(security clearance),導致不適任人員接觸機敏資訊,國防部、外交部、國安局特勤中心等時常出現洩密之國安事件。
三、本次修法仿效美國與日本,要求中央政府指定或設立權責機關,建立安全許可機制,並對政務官、公務人員、情報人員執行職間適格性審查,以提升國家機密保護標準。
四、透過跨機關統合,減少因資訊管理標準不一而產生的安全漏洞,並確保具機密存取權者均符合嚴格資格要求。本次修法之預期效益包括:
1.強化國安資訊保護:降低洩密風險,確保機密資訊不被未經適任人員知悉、持有或使用。
2.提升國際合作信任度:比照美日制度,接軌國際,利於國際情報與經濟安全合作。
3.完善跨機關協作:促進各機關一致之安全查核標準,減少管理漏洞。
4.擴大本土企業競爭力:修法後,政府可透過許可機制認證企業接觸重要國安資訊,擴大本土企業參與國際供應鏈之商機。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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