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1860000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將原本僅以行政規則(文書處理手冊)規範的「一般公務機密」明文納入法律定義,並新增其保密期限規定。提案理由是現行「密」等一般公務機密的保密年限竟可達三十年、甚至重新核定後超過三十年,與國家機密法保密上限及延長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不符,有規避監督之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一般公務機密的定義與保密期限提升至法律層級,限縮機關以行政規則自訂長期保密的空間,強化對機密核定的外部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各政府機關、處理機密文書的公務人員,以及關注資訊公開與國會監督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新增第二項、第三項,參酌文書處理手冊第四十九點於本法明定「一般公務機密」定義,並增訂其保密期限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機密制度監督漏洞、避免以行政規則規避立法院同意、與國家機密法體系一致;疑慮:可能增加機關行政負擔、定義與期限設計是否周延、對既有大量機密文書的適用與過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機密制度修法的關鍵常在「期限與解密程序」,可留意保密上限與是否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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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為修補現行法制監督一般公務機密之疏漏,避免政府機關處理機密文書核定機密等級、保存期限之濫權行為,或以行政規則規避本法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十年之限制與延長時應經立法院同意之規定,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第三項。
二、參酌《文書處理手冊》第四十九點,於本法明定「一般公務機密」之法律定義。
三、依據我國現行法令,機密文書區分為本法之「國家機密文書」以及《文書處理手冊》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而以專法明定之國家機密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與「機密」,保密年限分別為三十年、二十年和十年,但列為「密」等之一般機密文書,其法源僅為行政規則,保密年限竟能與「絕對機密」的國家機密相同,達30年,於法理不符。更甚者,若屬重新核定者,其前後保密期限竟能超過30年,顯然企圖以行政規則規避本法保密期限及延長時應經立法院同意之規定。因此為避免政府機關藉重新核定國家機密等級,以原先一般公務機密無保密期限規定,或一般公務機密等級之保密期限卻和國家機密現行條文最高機密「絕對機密」30年之保密年限相同,來規避原國家機密保密期限依照機密等級為不同規定之立法意旨,爰增訂第三項保密期限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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