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明定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並要求到職前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刪除到職後一年內補辦的規定。提案理由為確保公務人員的國家忠誠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公務人員任用的國籍純淨與國家忠誠要求,提案方期望維護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具雙重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身分的公職擬任人員與用人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第二項及第四項(改為到職前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刪除一年內補辦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職應恪守國家忠誠、避免雙重效忠風險;疑慮:境外政治實體範圍認定、提前至到職前完成的可行性與對人才任用的影響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籍限制類修法可與同批國籍法修正案併讀,了解整體規範的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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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吳思瑤、林楚茵、莊瑞雄等19人,鑒於擔任我國公職人員應恪遵國家忠誠義務,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擁有中華民國國民以外之公民身分者,並不限於外國國籍,尚包含國際間有限承認之國家或政治實體,如科索沃、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馬爾他騎士團、巴勒斯坦及喬治亞境內親俄分離地區阿布哈茲及南奧賽梯等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
二、為確保國家安全之維護並貫徹公務人員國家忠誠之義務,除該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之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公務人員應於到職前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任用;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刪除到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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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公務人員任用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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