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206000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理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的過渡問題。原規定讓未具任用資格的現職派用人員可留任至離職,但提案指這在派用人員較多的機關(如北市捷運局)造成其他人員陞遷阻滯,擬適度放寬過渡期屆滿後的任職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若通過可緩解派用人員集中機關內其他人員的陞遷阻滯,利於機關人力調配與運用。
主要影響對象
臨時機關現職派用人員、同機關其他任用人員及機關首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擬調整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過渡期屆滿後的任職限制;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機關陞遷阻滯、利於首長合理調度人力;疑慮:放寬限制可能影響原依派用條例審定人員的權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制度過渡條款微調,可留意對既有人員權益與後續人事影響的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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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9-20,2024-09-2
交付審查2024-09-20,2024-09-2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徐巧芯、徐欣瑩等18人,鑑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公布廢止後,為適度維護原依派用條例審定有案人員之任職權益,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使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得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惟該規定卻恐造成目前派用人員人數較多之機關(如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影響工作士氣,並不利機關首長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為解決上開機關實務運作問題,適度放寬是類人員於上開過渡期間屆滿後之任職限制,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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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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