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理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的過渡問題。原規定讓未具任用資格的現職派用人員可留任至離職,但提案指這在派用人員較多的機關(如北市捷運局)造成其他人員陞遷阻滯,擬適度放寬過渡期屆滿後的任職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若通過可緩解派用人員集中機關內其他人員的陞遷阻滯,利於機關人力調配與運用。
主要影響對象
臨時機關現職派用人員、同機關其他任用人員及機關首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擬調整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過渡期屆滿後的任職限制;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機關陞遷阻滯、利於首長合理調度人力;疑慮:放寬限制可能影響原依派用條例審定人員的權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制度過渡條款微調,可留意對既有人員權益與後續人事影響的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