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回應少子化問題。參考瑞典「育孫假」制度,擬將公務人員照顧三歲以下孫子女而留職停薪的規定,從現行《留職停薪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放寬申請條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祖父母身分的公務人員可較易申請育孫假,協助家庭分擔育兒,提升生育與育兒支持。
主要影響對象
具祖父母身分的公務人員及其家庭、各機關人事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擬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的留職停薪規定法制化並放寬條件;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育兒負擔、營造友善生育環境;疑慮:放寬可能影響機關人力調度,政策對生育率的實際效益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把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層級,可留意與現行《留職停薪辦法》要件的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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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2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參考瑞典推出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公務人員得「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惟同款但書亦明定「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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