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主張將自行聘用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就業安定費的對象。提案理由為就業安定費原為促進就業而設,對就業條件本就不利的身心障礙者反成額外經濟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自行聘用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減輕其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行聘用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及就業安定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於繳納就業安定費的例外情形中,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身心障礙者經濟負擔、體現就業公平與社會支持;疑慮:對就業安定基金財源的影響、免繳對象範圍如何界定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免繳對象的調整牽動基金財務,建議關注免繳範圍與財源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蘇清泉、王鴻薇等18人,有鑑於現行規定要求部分身心障礙者於自行聘用外籍看護時,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然此項費用原係為促進就業所設,對就業條件本就不利的身心障礙者而言,卻成額外經濟壓力,顯與其實際處境不符。為實現對身心障礙者的公平對待與權益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基金之例外情形,以相對弱勢族群為原則,納入免繳對象。
二、就業安定基金設立之本旨,在於強化推動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等相關措施。然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限制,原即屬就業相對不利之族群,若仍被要求負擔繳納該基金之義務,不僅無助於其就業改善,反而加重其經濟壓力,與政策初衷產生落差。爰此,應檢討現行制度,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實際處境予以調整,以體現真正的社會支持與就業公平。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