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7310000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五項,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的免稅優惠期間延長十年,明定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提案指原優惠已於114年2月5日屆期,主張延續以維持金融市場競爭力、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保險業者在具吸引力的稅制下穩健經營,鞏固外匯與金融市場。
主要影響對象
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五項,將免稅實施期間明定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延長十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延長優惠可吸引境外資金、避免業務外流;疑慮:關注租稅減免規模與實際成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說明較完整,可與其他OIU延長案對照租稅優惠的起迄與適用稅目。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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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中,有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保險業者所享特定租稅優惠措施業已屆期,該租稅優惠向為我國吸引外資及發展國際金融業務之重要政策工具,若任其失效,恐將削弱台灣金融市場之競爭力。為強化我國金融業之整體競爭優勢,拓展保險業在全球市場之發展空間,並鼓勵業者持續投入商品創新與研發,藉此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爰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十年,以持續營造自由化、國際化及有利於產業發展之租稅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五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其立法目的,係為強化我國國際保險業務之發展動能,並維持台灣作為亞太金融中心之競爭地位。
二、我國自推動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ffshore Insurance Unit, OIU)制度以來,長期仰賴特定租稅優惠吸引境外資金與保險資本來台經營國際業務,對於擴展我國保險業國際市場布局、提升外匯收入與推動多元商品創新具有正面成效。惟原條文於104年增訂時,僅規定十年之優惠期間,若屆期未予展延,將導致保險業者稅負增加、利潤受損,恐使國際業務轉往其他競爭市場,進而削弱我國金融市場之整體競爭力。
三、為強化我國國際保險業務之持續發展,使業者能在具吸引力之稅制環境下穩健經營,並展現政府維持金融市場穩定與推動自由化政策之決心,爰有必要對原訂於114年2月5日屆期之租稅優惠措施予以展延。爰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五項,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明定為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起至124年12月31日止,藉此鼓勵保險業者持續投入國際業務經營,並鞏固我國外匯與金融市場之穩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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