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內容包括明定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支機構的經營損失不得自所得額減除,並將國際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租稅優惠期間訂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目的是打造台灣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擴大金融業國際市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延續證券與保險國際業務的租稅優惠,並配套規範損失扣除,支援資產管理規模成長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經營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的業者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損失不得自所得額減除);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並明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24年12月31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整合修正有助壯大資產管理、提升國際競爭力;疑慮:關注租稅優惠與損失扣除規範的整體效果及稅收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修正範圍較其他OIU單條案更廣,含損失扣除規定,可一併比較對稅負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郭國文等17人,為將台灣打造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並擴大經營我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銷售商品之競爭力,實現壯大資產管理、普惠永續融合、促進財富管理、資金投入公建、擴大投資台灣等五大計畫,期許至2030年,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翻倍達60兆元,爰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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