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免徵營所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扣繳所得稅的期間,由「生效日起算十年」改為明定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目的是配合擴大保險業國際市場、打造台灣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國際保險業務業者持續享有明確的租稅優惠期間。
主要影響對象
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將租稅優惠實施期間由「生效日起算十年」改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延續優惠有助提升國際保險商品競爭力;疑慮:關注租稅減免對稅基的影響與成效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OIU延長案內容高度相似,可比較起迄日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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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為配合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商品之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爰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由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為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自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公布,歷經七次修正,為配合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商品之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由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為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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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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