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5410000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回應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強調健康險、傷害險同具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功能,應與壽險一併保障;主張為強制執行解約金設門檻,並參考外國立法讓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得行使介入權延續契約。本案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可在保單遭強制執行時,保留被保險人一定的保險保障,並讓特定親屬透過介入權使契約延續,維持生活經濟所需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及健康傷害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其一定範圍親屬、受益人、債權人與保險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本案敘明擬設強制執行解約金門檻並引進親屬介入權,惟未提供逐條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被保險人保障與債權人利益、引進外國介入權制度延續契約;疑慮:門檻與介入權設計若過寬可能影響債權受償,範圍認定需明確以免爭議或脫產。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保險法修正併行處理同一爭議,建議比較各版本介入權人範圍與門檻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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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賴士葆、馬文君、謝龍介、羅廷瑋、蘇清泉、翁曉玲等18人,鑒於人壽保險除有維護家庭生活之經濟作用外,健康保險與傷害險,亦同樣具有維繫生命身體健康與正常生活之功能。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之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表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此況下,為能同時兼顧被保險人仍可維持一定之保險保障及債權人實現債權利益,應設定強制執行保險解約金額之門檻。另參考外國法令,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或其之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等人,可行使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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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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