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將「弱勢群體」明確納入主管機關應主動爭取就業機會、促進就業機會平等的對象。提案理由引述美國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作法,希望透過政府協助矯正過去對特定弱勢群體的就業歧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高齡、特定境遇族群等弱勢者可望獲得更多政府主動媒合的就業機會。也讓主管機關促進就業平等的職責更為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弱勢求職者、就業服務主管機關與接受媒合的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將弱勢群體納入主管機關主動爭取就業機會的對象,其餘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強化就業平等、補強對弱勢者的主動協助;疑慮:關注定義不清恐生適用爭議,以及實際資源與配套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弱勢群體」最終如何定義,這會決定政策實際涵蓋哪些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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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提升弱勢群體就業機會,促進就業機會平等,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防制就業歧視,美國透過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採取積極措施,實施與執行各種計畫,對受公平就業法律所保護特定弱勢群體之成員,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或其他優惠利益,藉以糾正過去對他們加以歧視待遇所產生之負面影響,爰將弱勢群體納入主動爭取就業機會之對象。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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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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