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針對最高法院肯認壽險解約金得強制執行的見解,主張:壽險解約金低於門檻者不得扣押(以衛福部或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3個月為基準)、引進介入權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並明定健康險與傷害險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低額壽險解約金免遭扣押、特定人可介入延續契約,並完全排除健康險、傷害險解約金的強制執行,保障保戶維持基本生活與身體健康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及健康傷害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保險業者與執行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23條之1(壽險低額解約金不得扣押,門檻以衛福部或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計3個月)、第123條之2(介入權變更新要保人)、第129條之1、第130條、第132條之1(健康險傷害險排除扣押及準用範圍修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壽險具填補遺族生活與安定社會功能應與一般財產不同、健康傷害險純為填補身體損害不應扣押;疑慮:門檻基準與範圍寬嚴影響債權實現,跨版本門檻不一致可能造成適用混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門檻採衛福部或各直轄市公告,與採臺北市基準的版本不同,併案審查時留意基準選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