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針對最高法院肯認壽險解約金得強制執行的見解,主張:壽險解約金低於門檻者不得扣押(以衛福部或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3個月為基準)、引進介入權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並明定健康險與傷害險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低額壽險解約金免遭扣押、特定人可介入延續契約,並完全排除健康險、傷害險解約金的強制執行,保障保戶維持基本生活與身體健康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及健康傷害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保險業者與執行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23條之1(壽險低額解約金不得扣押,門檻以衛福部或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計3個月)、第123條之2(介入權變更新要保人)、第129條之1、第130條、第132條之1(健康險傷害險排除扣押及準用範圍修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壽險具填補遺族生活與安定社會功能應與一般財產不同、健康傷害險純為填補身體損害不應扣押;疑慮:門檻基準與範圍寬嚴影響債權實現,跨版本門檻不一致可能造成適用混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門檻採衛福部或各直轄市公告,與採臺北市基準的版本不同,併案審查時留意基準選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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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鑒於最高法院肯認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可作為強制執行客體,惟保險制度本質上是對不可預測風險之一種保障方式,從社會安定面向,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其強制執行時,仍應保障保護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又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雖屬人壽保險,惟該保險給付係完全彌補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不應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綜上,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最高法院肯認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可作為強制執行客體,惟保險制度本質上是對不可預測風險之一種保障方式,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執行機關扣押時,為確保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得介入保險契約成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延續,及賦予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人壽保險之本質為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命及身體,可填補被保險人或其遺族生活經濟損失,具安定社會之功能,允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為確保國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下,得維持一定之人壽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三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二、為確保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人得介入保險契約成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效力延續,以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該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百零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範圍並未包含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對健康保險契約或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配合修正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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