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271條、第286條,針對凌虐未滿七歲幼童的犯罪加重刑責。提案引用兒童權利公約、衛福部受虐統計及社會關注的虐童致死案連署,主張對手段兇殘的虐童致死者增訂得處死刑等加重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若通過可提高對嚴重虐童行為的嚇阻力,強化兒少生命安全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虐童犯罪被告、司法量刑實務及兒少保護相關人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71條(殺人罪)與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凌虐罪)的刑度,朝向對凌虐未滿七歲之人致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含得處死刑)方向;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虐童致死頻傳、現行刑責嚇阻不足,應加重至死刑;疑慮:死刑嚇阻效果在學理上仍有爭論,且涉及廢死與量刑比例等不同立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刑度修正常涉及量刑體系一致性,可一併留意法務部與司法實務界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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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審查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洪孟楷、游顥等17人,鑒於近年來我國對於未滿七歲之人,凌虐犯罪案件頻傳,尤其是幼兒或是兒童尚未具任何自主能力,於遭到不當凌虐時,若無法及時發覺,恐導致重傷或死亡,惟目前我國刑法針對凌虐未滿七歲之人犯罪所定之刑責,雖已修法加重其刑,但仍持續發生令人無法挽回之憾事;因此,現行法規針對手段兇殘且毫無反省之凌虐犯罪者,其嚇阻力顯有不足之處。為確實保障兒少生命安全,實有加重其刑至死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一九九○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等規定。綜觀上述公約內容,我國政府理應窮盡一切措施,竭力避免兒少陷於生命安危之境。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數計12,646人,受虐兒少性別以女性6,997人(占55.3%)較多,受虐兒少年齡則以「12-未滿15歲」3,165人(占25%)為最多,其次為「15-未滿18歲」2,470人(占19.5%),另未滿6歲之受虐兒少亦有2,868人(占22.7%)。
三、鑒於112年12月兒福聯盟受養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虐死案,114年2月20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發起「虐童致殘者,加重刑責至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任何虐童性侵案件,皆不得假釋。」之連署,其附議人數已達13萬4千多人,為保障兒童身心安全,原提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虐童者之刑責。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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