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將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增列為政府應訂定促進就業計畫與就業協助的對象。提案人指現行條文及相關補助辦法未完整涵蓋十五至十七歲已可合法受僱的青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五至二十九歲青年(含十五至十七歲)將明確納入就業促進補助對象,有助於青年就業協助資源的法源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求職者及主管就業服務的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政府應訂定促進就業計畫與提供就業協助的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勞基法十五歲即可受僱,青年應納入就業服務法以保障並促進就業;疑慮:補助資源排擠、適用年齡下限的勞動與就學權衡等,可能引發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增列補助對象的修法,建議留意後續授權子法(如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辦法)是否同步調整適用年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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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鑒於就業服務法之主要目的為促進國民就業,進而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惟該法卻未能明確涵蓋國家未來最重要的青年就業群體,對青年就業保障尚有不足。宜將青年納入該法應制定的計畫對象中,用以促進青年就業,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年滿十五歲即可合法受雇,然現行青年未列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就業補助對象,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制定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亦僅適用十八歲至二十九歲青年,未及於十五至十七歲。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以符《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並促進青年就業與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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