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三條,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免徵營所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租稅優惠的實施期間,從原本十年延長為自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算二十年。同時明定國際金融、證券、保險三類境外業務分支機構的虧損也不得從所得額中扣除。
能幫助到什麼
延長租稅優惠有助於壽險等保險業者爭取國際保險商品市場,配合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政策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營境外保險、證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及相關稅務、國庫收支。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免稅期間由十年改為自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算二十年);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明定境外業務虧損不得自所得額減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免稅期可提升我國境外保險業務競爭力、吸引資金回流、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疑慮:長期免稅恐造成稅收損失、優惠是否符合租稅公平與比例原則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租稅優惠延長案可留意立法說明中是否附稅損評估,國庫與產業競爭力的拉鋸是審查焦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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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鑑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自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歷經七次修正,為配合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商品之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及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意旨,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仍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爰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條例現行條文計二十四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原自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算二十年。(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二、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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