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8710000

「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為新立的《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建立不義遺址的調查、審議、公告、保存活化、獎勵補助與罰則等完整制度,作為轉型正義政策的一環。草案明定主管機關、審議會組成、公有與私有遺址的不同處理原則,以及毀損原建物或遺構的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主張可確立不義遺址保存與維續的法律規範,推動轉型正義的調查研究、教育推廣與空間活化。
主要影響對象
不義遺址所在的公有管理機關與私有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文化與轉型正義相關單位及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訂條例共十五條,含立法目的與定義(第一至四條)、調查與資訊公開(第五條)、審議會(第六條)、公告與保存活化(第七條)、公有與私有遺址處理(第八、九條)、保存方式與獎勵補助(第十、十一條)、過渡銜接(第十二至十四條)及毀損罰則(第十五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轉型正義制度、保存歷史記憶與教育推廣;疑慮:遺址認定標準、對私有財產與土地使用的影響、以及公部門人力與經費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設專法條文較多,建議從定義、審議程序與罰則三處對照閱讀,掌握制度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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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沈伯洋等16人,鑒於轉型正義係我國政府持續推動之重要政策,為有效推動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修復、規劃、管理維護、辦理教育推廣、空間活化、系列性保存、獎勵私有空間保存等相關事項,以確立我國針對不義遺址保存及維續之規範,爰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語定義及主管機關應推動及執行之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進行行政調查之方式及程序,以及不義遺址相關資料原則上應予公開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三、主管機關為審議不義遺址及其他本條例規定有關不義遺址保存之重大事項,應組成審議會,並明定其成員組成資格,以及授權訂定不義遺址審議基準、程序與審議之任務、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六條)
四、經審議通過之不義遺址,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明已審議公告之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之處理原則。(草案第七條)
五、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草案第八條)
六、私有不義遺址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並得提供獎勵或補助。(草案第九條)
七、依照不義遺址現況空間狀態,明定不同保存活化方式。(草案第十條)
八、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或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一條)
九、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視為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規定保存活化。(草案第十二條)
十、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主管機關應建立個案資料並依本條例優先審議。(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其現況土地或建物屬公有者,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毀損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或遺構之處罰。(草案第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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