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3130000

「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制定「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將清朝及日治時期統治者以武力征伐侵害原住民族所衍生的「不義遺址」予以法制化保存與活化。設立審議會與審議公告程序,規範公有、私有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計畫、獎勵補助、毀損處罰,並把促轉會已審定公告者視為依本條例公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系統化保存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的不義遺址,建構原住民史觀與人權教育場域,落實原住民族歷史與轉型正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與部落、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的公私有管理機關與所有人,以及轉型正義與文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制定條例,要點含第1至4條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職掌;第5條行政調查與資料公開;第6條審議會組成;第7條公告與保存活化原則;第8條公有遺址2年內擬保存活化計畫;第9條私有遺址尊重意願並提供獎補助;第10條多元活化方式;第11條民間獎補助;第12條促轉會已公告者視為本條例公告;第14條管理維護責任;第15條毀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存不義遺址有助還原歷史真相、撫平傷痛、推動族群和解與人權教育;疑慮:認定範圍、對私有土地建物所有人權益的影響與財政負擔,仍須完善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訂條例可留意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促轉相關法的分工與重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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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22人,有鑒於臺灣史上每一次外來者為鞏固其政權,均曾對原住民採取血腥暴力手段治理之,外來者的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卻是原住民的流離失所,滅族亡種;長久以來該被正視的問題皆因原住民為政治上弱勢群體,轉型正義議題未能被統治階層進行實質討論,制度化之補償制度更是闕如;為促進轉型正義,正視歷代統治者以國家暴力手段侵害原住民族權益與發掘真相,回復原住民族數百年來之尊嚴。而源自於前述血腥暴力手段治理而衍生之不義遺址,其保存及維護,對落實轉型正義工作至關重要,為彰顯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之意義,建構原住民族史觀及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歷史教育,落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以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和諧,爰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不義遺址具有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之教育意義,藉由對其保存維護及歷史事件之闡釋,有助還原歷史真相,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反省人權過去遭受不同時期執政者侵害之史實,進而撫平歷史傷痕,落實轉型正義。
查清朝及日據時期,發生多次統治者以武力征伐侵犯原住民族固有領域,導致與原住民族族群及部落大量傷亡之流血衝突歷史事件。按《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工作包括:(一)蒐集、彙整並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二)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三)全面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提出修改之建議。因此,為落實轉型正義,對於清朝及日治時期不當武力鎮壓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之不義遺址,均應予以妥善保存維護,配合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之調查,重新建構原住民史觀,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為落實轉型正義,對於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修復、規劃、管理維護、辦理教育推廣、推動公有空間活化、獎勵私有空間保存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予以完善規範,俾歷史遺址之系統化保存,以彰顯國家對於轉型正義工程之實踐。
由於不義遺址所涉區域內之空間現況樣態多元,應立法針對現況,規劃保存及活化之多元方式,以營造為全體人民及原住民族群之集體記憶及人權教育之場所為目標。
為制定不義遺址保存及維續之規範,落實促進轉型正義,並兼顧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保障,爰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語定義及主管機關應推動及執行之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進行行政調查之方式及程序,以及不義遺址相關資料原則上應予公開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三、主管機關為審議不義遺址及其他本條例規定有關不義遺址保存之重大事項,應組成審議會,並明定其成員組成資格,以及授權訂定不義遺址審議基準、程序與審議之任務、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六條)
四、經審議通過之不義遺址,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明已審議公告之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之處理原則。(草案第七條)
五、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草案第八條)
六、私有不義遺址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並得提供獎勵或補助。(草案第九條)
七、依照不義遺址現況空間狀態,明定不同保存活化方式。(草案第十條)
八、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或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一條)
九、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視為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規定保存活化。(草案第十二條)
十、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其現況土地或建物屬公有者,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草案第十四條)
十一、毀損公有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或遺構之處罰。(草案第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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