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制定「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將不義遺址的調查研究、修復規劃、管理維護、教育推廣、公有空間活化與獎勵私有空間保存等事項法制化,作為落實轉型正義與人權教育的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與教育推廣建立法源與審議程序,主張有助系統化保存歷史現場與推動人權教育。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不義遺址所在地土地與建物所有人、相關公有管理機關,以及推動轉型正義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制定條例共十五條,涵蓋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第一至四條)、行政調查與資料公開(第五條)、審議會(第六條)、公告與保存活化(第七條)、公有與私有遺址處理(第八、九條)、保存活化方式(第十條)、獎勵補助(第十一條)、過渡與既有公告認定(第十二、十三條)、管理維護責任(第十四條)、毀損公有遺址處罰(第十五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制化保存不義遺址、落實轉型正義與人權教育;疑慮:私有土地建物的權利保障與處理方式、審議與認定標準、毀損處罰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制專法可一併留意私有財產權保障與審議認定程序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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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鑑於不義遺址之保存及維護,對落實轉型正義工作至關重要,為彰顯歷史各時期,各國家政權機關對人權之侵犯之歷史事件之意義,落實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之歷史教育,進而記取歷史教訓不再重蹈覆測,爰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將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修復規劃、管理維護及教育推廣、公有空間活化、獎勵私有空間保存等事項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不義遺址具有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之教育意義,藉由對其保存維護及歷史事件之闡釋,有助還原歷史真相,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反省人權過去遭受不同時期執政者侵害之史實,進而撫平歷史傷痕,消弭族群對立痕,落實轉型正義。
查臺灣歷史各時期,發生多次統治者以武力脅迫人民,導致侵犯人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遭大範圍迫害之情事。由於不義遺址所涉區域內之空間現況樣態多元,應立法針對現況,規劃保存及活化之多元方式,以營造為全體人民及原住民族群之集體記憶及人權教育之場所為目標。
為落實轉型正義,對於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修復、規劃、管理維護、辦理教育推廣、推動公有空間活化、獎勵私有空間保存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予以完善規範,俾歷史遺址之系統化保存,以彰顯國家對於轉型正義工程之實踐。
為制定不義遺址保存及維續之規範,落實促進轉型正義,並兼顧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保障,爰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語定義及主管機關應推動及執行之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進行行政調查之方式及程序,以及不義遺址相關資料原則上應予公開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三、主管機關為審議不義遺址及其他本條例規定有關不義遺址保存之重大事項,應組成審議會,並明定其成員組成資格,以及授權訂定不義遺址審議基準、程序與審議之任務、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六條)
四、經審議通過之不義遺址,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明已審議公告之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之處理原則。(草案第七條)
五、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草案第八條)
六、私有不義遺址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並得提供獎勵或補助。(草案第九條)
七、依照不義遺址現況空間狀態,明定不同保存活化方式。(草案第十條)
八、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或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一條)
九、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視為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規定保存活化。(草案第十二條)
十、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主管機關應建立個案資料並依本條例優先審議。(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其現況土地或建物屬公有者,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毀損公有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或遺構之處罰。(草案第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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