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主張有家庭照護需求、聘僱外籍看護的失能者家庭,應免繳每月的就業安定費。立法理由提及就業安定基金近期傳出濫用情事,且該費對弱勢照護家庭構成沉重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聘僱外籍看護照顧身心失能者的家庭可免除就業安定費,減輕其經濟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聘僱外籍看護的身心失能者及其家庭,以及就業安定基金與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就業安定費繳納之例外),將聘僱外籍看護的失能者家庭納入免繳範圍,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促進國民就業目的之費用加在需照顧失能者的家庭並不合理,且基金有遭濫用情形,應減輕弱勢負擔;疑慮:免繳將影響就業安定基金財源與用途,以及免繳資格範圍如何劃定的公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減免費用的提案可一併關注基金財源缺口如何補足,避免影響原有功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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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廖偉翔、林倩綺、王育敏、陳菁徽、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勞動部所屬機關爆發就業安定基金濫用情事,反觀有家庭照護需求者,每月繳納兩千元的就業安定費,除被官員違法濫用外,對於弱勢納稅人長期繳納而言,將造成生活上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除了僱用看護支出可觀的費用外,還要繳納被違法濫用的就業安定費,形同蠟燭兩頭燒、屋漏偏逢連夜雨,對於弱勢納稅人負擔極重,實屬不合理,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就業安定基金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將此加諸於身心失能需要照顧者家庭身上,實不合理。
二、基於維護失能者權益,保障其生活機能,減輕照護家庭負擔,應免除繳交就業安定費。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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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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