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6460000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將障礙程度三以上的身心障礙者,自行聘請外籍看護時納入免繳就業安定費的對象。立法理由指身心障礙者就業相對困難,卻仍須繳納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之基金,並稱此為「障礙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較重度(障礙程度三以上)的身心障礙者聘僱外籍看護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減輕其經濟負擔並保障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障礙程度三以上、聘僱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以及就業安定基金與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於免繳就業安定費對象中增列障礙程度三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身心障礙者本就就業困難,再課與促進就業之基金義務本末倒置,應取消其「障礙稅」;疑慮:免繳資格以障礙程度劃線的合理性、對基金財源的影響,以及與現行依收入認定免繳之規定的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免繳門檻怎麼劃定攸關涵蓋人數與基金影響,可關注審查時的標準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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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邱鎮軍、游顥、謝龍介、羅廷瑋等24人,鑒於部分身心障礙者,需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基於身心障礙弱勢團體就業相對不易,卻仍須繳納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之就業安定基金,顯有矛盾。為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取消對其自行聘請外籍看護之「障礙稅」,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基金之例外情形,以相對弱勢族群為原則,納入免繳對象。
二、就業安定金之設立目的,乃以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等之用。惟身心障礙者,因自身之情況,本就屬於就業相對困難之群體,若再行課與繳納就業安定基金之義務,顯本末倒置。
三、原規定僅以收入認定免繳納對象,考量未臻周全,應參酌整體總和況判斷,故將障礙程度三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對象。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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