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提案以就業安定基金遭不當使用為由,主張擴大免繳就業安定費的範圍,將部分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對象,以保障其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輕部分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庭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的負擔,回應對基金運用的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聘僱移工從事家庭看護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就業安定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擴大免繳就業安定費之適用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與其讓基金被濫用,不如擴大免繳、減輕弱勢負擔;疑慮:基金收入減少對其後續支用與制度永續的影響為討論重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條另一提案(1089)方向相近,可對照兩版本免繳範圍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本院委員羅廷瑋、徐欣瑩等16人,鑒於就業安定基金時有官員濫花,未依其意旨使用之情事,經查依其相關規定,至今仍有部分身心障礙者需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與其被政府官員不當使用,不如給予身心障礙者全面保障,維護與落實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