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增設中央主管機關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運動員退役後的就業和職涯規劃;現行法規僅針對績優運動員提供協助,草案希望擴大服務對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退役運動員,解決他們就業和職涯規劃的問題;提供更多元化的專業技術選擇,協助他們轉換跑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退役運動員和體育政策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須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設輔導中心有助於運動員退役後的就業和職涯規劃,提供更多元化的選擇;疑慮:設立輔導中心的執行難度、經費來源和現有資源的重新分配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設立輔導中心的具體規劃和執行方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委員會審查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12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運動員平均退役年齡為33歲,而現行法規對於績優運動員,政府負有協助輔導就業之義務,但對於全體運動員則未有相對應之協助作為,其退役後之生涯或職涯輔導機制並不充足,爰修正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須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其退役或轉職時之輔導,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有鑑於現行政府輔導退役運動員之政策,多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轉職之優先考量,多數運動員對於退役後之規劃亦多以教師、教練為主。惟相關職缺有限,對於大多數未能符合績優運動選手之定義者,退役後之生涯輔導機制尚不完善,亦缺乏協助選手轉換跑道建立多元化專業技術之選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