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徐欣瑩等17人修正「醫師法」第十三條,針對病患領藥前遺失或損毀處方箋的情形。草案讓原處方醫療院所得在處方期限內重新列印處方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處方箋遺失或損毀的病患不必重新掛號看診,提案方認為對偏鄉與行動不便者較便利,也可節省醫療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領藥前遺失或損毀處方箋的病患、開立處方的醫療院所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醫師法第十三條,新增原處方醫療院所得於期限內重新列印處方箋之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辦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便利病患、節省醫療資源、照顧偏鄉與行動不便者;疑慮:須防範重複領藥與處方真偽辨識,配套辦法的嚴謹度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藥師法第十八條修正相互配套,須一起看防止重複領藥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現今針對遺失或損毀處方箋之病患,僅能重新掛號,由醫師取消原處方箋,並重新看診開立新的處方箋,對偏鄉地區或行動不便病患而言實為不便,爰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由醫師開立處方箋,然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宜由原就診處方醫療院得於處方期限內,予以重新列印處方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提升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情形之便利性,達成節省醫療資源、偏遠地區或行動不便病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遺失時有所聞,部分醫療院所已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遺失補發切結書」,代表民眾實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遺失補發需求,惟現今規範顯有不足之處。
二、仍有部分醫療院所對於病患未領藥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並無明文規定補救方法。病患若遇到這種情況,需要重新回診,請醫師重新開立處方箋。這不僅增加了病患的負擔,也導致醫療資源的浪費。此外,對於偏遠地區或行動不便的病患來說,更是造成了不便。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醫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