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2140000

「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12-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菸酒稅法部分條文,檢討不合時宜的罰則,賦予稽徵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處罰的空間,並調整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滯納金規定。動機為使罰則考量違法情節輕重、保障納稅人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稽徵機關可依個案輕重裁罰,避免一律重罰,逾期繳納的滯納金與利息計算亦回歸稅捐稽徵法統一處理,有助保障納稅人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菸酒製造、進口與販售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八條(滯納金與利息回歸稅捐稽徵法、利率基準日定為每年1月1日)、第十九條(漏稅罰鍰由一至三倍改為三倍以下)、第二十一條(刪除已廢止之米酒專賣相關罰則)、第二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比例原則、保障納稅人、罰則與時俱進;疑慮:擴大裁量恐造成處罰不一,須有明確基準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菸酒稅法修正版本(202110077550000)方向相近,可併讀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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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2-13,2024-12-1
交付審查2024-12-13,2024-12-1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蘇巧慧、王美惠、陳俊宇等16人,現行菸酒稅法部分罰則未能考量違法情節之輕重,因此檢討不合時宜之罰則,為修正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保障納稅人權益。並修正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加徵滯納金規定,爰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計徵方式與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刪除配合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所定就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之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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