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張智倫等18人提案修正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重點是將第十九條罰度由一倍至三倍改為「三倍以下」、裁量基準由財政部訂於參考表;並刪除第二十一條已不合時宜的米酒未按專賣價格出售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菸酒稅違章者可依個案輕重適用差異化裁罰,且清理廢止專賣制度後的過時條文,使法規更精簡。
主要影響對象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納稅義務人、業者與財政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九條罰度由「一倍至三倍」改為「三倍以下」;刪除第二十一條米酒未按專賣價格出售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固定一倍下限過苛、應落實納保法給予裁量、過時條文應刪除;疑慮:罰度彈性化恐使執法寬嚴不一,須有明確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位委員提出將菸酒稅第十九條改為「三倍以下」的近似版本,建議併同觀察整合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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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鑒於納稅義務人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未按規定繳稅者,無法審酌情節處罰,而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恐未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惟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之裁量權裁罰,以避免過苛;另檢討不合時宜之罰則,係有關米酒未按專賣價格出售之違罰,現已無留存必要,爰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未按規定繳稅者,均處固定罰鍰之規定,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而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
三、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法第十九條原為一倍至三倍罰度修正為三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四、有關米酒未按專賣價格出售之違罰,係九十一年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之罰則,現已無留存必要,爰刪除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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