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現行僅符合中低收入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提案放寬讓重度(程度3)與極重度(程度4)身心障礙者,即使不符中低收入也能免繳。理由是這類家庭照護與生活負擔更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家庭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減輕經濟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重度與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就業安定基金與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五條,將免繳就業安定費的對象,由原本「符合中低收入資格之身心障礙者」擴大納入程度3、程度4之身心障礙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重度身障家庭負擔、落實平等參與;疑慮:就業安定基金收入可能減少,且排富與障礙程度如何併用認定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基金財源的減免案,可留意主管機關對財務影響的評估與是否有替代財源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2-13,2024-12-1
交付審查2024-12-13,2024-12-1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蘇清泉等19人,鑑於現行身心障礙區分為程度1(輕度)、程度2(中度)、程度3(重度)、程度4(極重度)等四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僅規定符合中低收入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免繳就業安定費。惟程度3及程度4之身心障礙者在家庭照護與其他生活負擔方面面臨更大壓力。為進一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並促進其自立與減輕其家庭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訂定若符合一定身分者可免繳就業安定費,立意良善,然卻因排富機制設計,導致部分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家庭被排除在外,未考量其負擔性質較其他情形更為嚴重之現況。
二、就業安定金制度設計目的乃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等之用,將此義務加諸於程度4、程度3身心障礙者且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者家庭身上是否合理,不無疑義。
三、綜上所述,基於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爰提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